钟点工因工身亡算不算工伤?

2014-11-13 14:43| 有:  位盆友前来围观

简介: 2009年5月30日下午,袁某在家住28楼的宋某家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不慎由窗户外坠落至18楼阳台上,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夏季,死者父亲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
          2009年5月30日下午,袁某在家住28楼的宋某家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不慎由窗户外坠落至18楼阳台上,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夏季,死者父亲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过调查认定桂东家政与袁某形成劳动关系,袁某系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坠楼导致死亡,其擦玻璃属 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遂做出工伤认定书,决定袁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由用 人单位支付。

             对于社保局的认定,桂东家政不服,于同年11月3日向市行政复议办就社保局的认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办经调查后认为,于今年初做出复议决定:维持社保局 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桂东家政对该行政复议不服,于今年1月,桂东家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桂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市社保局和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死者袁某之父都委托了各自 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上,三方都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答辩,答辩围绕“袁某是否是桂东家政员工”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桂东家政在辩论中诉称,原告每月仅收取12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是原告向袁某提供三次就业机会的中介费用。原告只负责袁某就业前的食宿和培训,至于工作 地点、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与待遇支付均由雇主方决定。因而,袁某不是桂东家政的员工,对袁的意外身亡,桂东家政不负工伤意外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市社保局则在庭审时辩称,袁某原为原告市桂东家政公司员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被告认为其作为家庭服务员,在宋某家的主要职责是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其擦玻璃的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坠楼死亡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三人在庭审中表示支持被告市社保局的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桂东家政胜诉

         近日,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中认为,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包括行为的内容,作出的时间、诉权和起诉期限等事项。被告市社保局作出的深社 保认字[2003]第3045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中,认定袁某是被告市桂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对袁某在2003年4月30日15时左右发生的时间并没有认定,也没有载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日期,该工伤认定书不具备完整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撤销。根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深社保认字 的具体行政行为。 桂东家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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