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饭阿姨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医

2017-12-16 16:39| 有:  位盆友前来围观

简介: 刘某,女,52岁,在某公司帮忙做午餐,每周工作6天,每天9:30上班,下班时间不定(一般在14:00前)。一天下班途中,她不慎摔伤,因单位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她要求单位报

刘某,女,52岁,在某公司帮忙做午餐,每周工作6天,每天9:30上班,下班时间不定(一般在14:00前)。一天下班途中,她不慎摔伤,因单位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她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公司负责人遂向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询问,这种情形下,公司要报销医药费吗?

  广州钟点工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要看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刘某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9条“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规定,刘某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公司不需要报销医药费。

  如果刘某是适格的劳动者,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则应分社保种类来分析。

  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来看,刘某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工伤,其不能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

  从是否可以获得医疗保险保障来看,则要先看是否非全日制用工。

  如果其在该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则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没有为该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其要求报销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工作时长超出上述标准,则属于全日制用工,则公司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履行,则应报销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参照《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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