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为身体比较虚弱,儿女工作又挺忙的,所以雇了刘女士做钟点工,每天到家搞卫生并煮一顿饭,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而最近刘女士在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撞到路边的围栏,导致小腿骨折,因为张女士疑问,自己应否负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张女士找到了专业人士得到的解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您和刘女士之间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佣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我国把劳动关系从雇佣关系中划分出来,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额度的赔偿。而雇佣关系属于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劳动者(雇工)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不应适用劳动关系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在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对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
如果您与刘女士签订的雇佣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方面的责任承担的话,那么,刘女士因自身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导致人身损害,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